新的“攻击性”和“恶犬”定义加强了预防、问责和执法力度
德克萨斯州埃尔帕索—市议会一致通过了对埃尔帕索市法典第 7 章(动物)的修正案,增加了对攻击性犬和凶猛犬的新定义。
这些更新加强了公共安全,支持了动物福利,并为动物保护官员提供了更早、更清晰的执法工具,同时保持了对德克萨斯州法律的遵守。
根据德克萨斯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822.041 条,狗可以被指定为 危险狗 只有当犬只处于自由活动状态、无故攻击他人并造成人身伤害时,才会被认定为州级禁猎犬。此项州级禁猎范围仅限于造成人身伤害,且终身有效。
为了解决这些局限性,该市的地方条例现在增加了两个分类:
- 具有攻击性的狗: 放任不管的狗,如果对公众通行构成威胁或干扰,或者对人或其他动物表现出威胁行为。
- 恶犬: 走失的狗,如果对家畜、牲畜或家禽造成严重伤害或致其死亡,则构成犯罪,但合法狩猎的狗除外。
无论是“攻击性犬”还是“恶犬”,犬主都必须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。这些措施包括:始终用牵引绳拴住犬只或将其关在安全围栏内;张贴醒目的警告标志,标明犬只的认定;以及完成德克萨斯州法院认可的负责任宠物主人课程。“攻击性犬”的认定需要一年的整改期,“恶犬”的认定则需要三年。在相应的整改期结束后,犬主可以申请撤销认定,但即使满足所有要求,也不能保证认定一定会被撤销。
此外,市收费标准附表 C 已进行修订,新增了对被认定为凶猛犬只的登记费,以支持合规性跟踪和执法。
这些更新使得更早的干预、更清晰的标准和更高的主人责任得以实现,从而有助于防止事态升级,并提高居民、宠物和动物保护官员的安全。
完整的埃尔帕索市第 7 章(动物)条例信息可通过 www.ElPasoTexas.gov 上的城市法规条例获取。
###


发表评论
你必须 登录 才可发表评论。